适应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我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中央对外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中央的有关决策和指示。
(二)我院外事工作在院党委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院长主管外事工作,重大问题第一把手亲自抓。学院其他领导同志在处理其分管的业务工作中遇有涉及对外政策和重要涉外问题时,要与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协商,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政策,防止政出多门。
(三)按照“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的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外事干部队伍。要对各级干部、涉外人员和广大师生进行爱国主义、形势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以保证中央对外政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学院外事工作体制
(四)党委和院长统一领导全院的外事工作。学院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并请专家参与决策。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院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学院有关部门的重要涉外事宜,统筹规划学院外事工作,研究和拟定学院的外事规章制度。
(五)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是学院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是学院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学院不再另设与对外合作交流处职能相重叠的机构。
(六)学院各部门与对外合作交流处之间在涉外工作上要相互协调配合。此处应及时向各部门通报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外事工作动态的信息;各部门应及时向对外合作交流处通报本部门的外事工作情况,就涉及对外方针政策、重大涉外事项等问题与此处共同研究处理,如需向上级请示,应送对外合作交流处会签上呈。
三、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的职责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学院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八)当好院长在外事工作中的助手和参谋。提出制定学院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学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学院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学院重大涉外事务。
(九)围绕学院建设和发展对外事工作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为学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审核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报请上级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本院人员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院访问的报批事宜。
(十一)负责组织接待来院访问的外宾;接待来院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管理来院采访的外国记者;统筹安排学院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十二)了解和检查全院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和出访结果。定期综合全院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管理我院与外国友好学院以及其他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事宜;管理我院的对外合作办学、涉外培训及涉外中介工作;指导各单位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管理外国专家、留学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来院工作或洽谈业务的外籍人员的涉外事项。
(十五)负责对本院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总结交流学院外事工作经验。
(十六)配合和协助学院党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材料,向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学院重要涉外报道稿件。
(十七)严格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检验、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八)办理院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学院对外交往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十九)对外交往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本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外交往的开展必须以学院的教学、科研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正常关系和发展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警惕和防止外来的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二十)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重大对外交往和涉外问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不得越权行事和先办后报。各涉外部门或单位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不允许片面强调自己的特殊需要,或者为了局部的利益而绕过学院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十一)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不得同意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学院进行传教活动,在同外方达成的交往协议中不得接受对方要求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通过宣传媒介或研讨会、展览会等形式将涉及我国与其它国家的民族、边界及其它敏感问题的内部材料和观点公布于众。凡各单位举办的有关人文、社科类的公开讲座和报告会,主办单位应将主要内容事先向主管部门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十二)在对外交往中,应该严格保守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的国家机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三)要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坚决制止借组团出访之便从事非法移民和到境外从事不正当职业等活动,发现有损害国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和事应及时严肃处理。
(二十四)院内一切单位(包括群众组织、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出访、邀请来华事项等,均要按正常渠道报请外事主管部门审批;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请和安排外国人到院内参加工作、学习和活动,不得安排外国专家和留学生从事正常教学计划以外的职业或其它活动。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二OO四年五月